1、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交纳交易保证金到光谷联交所鄂州公司指定帐户,以挂牌截止日l7:00前到账为准,逾期不予受理,不接受第三方代付。
2、本次转让标的是以现状转让,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已充分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现状和瑕疵,并对本次资产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数量、品种规格、砂质、粒径、含泥量、保管、移交、市场价格波动等风险)等有充分的认识,不因资产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向转让方和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鄂州产权交易有限公司进行追责和索赔。
3、意向受让方须完全认可由湖北鄂州盛翔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对本次资产转让项目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鄂盛翔评报字【2023】第020号)中的全部内容,对本次所转让资产的现状、瑕疵不持任何异议。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之日起3日内须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当日内将全部成交价款和产权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鄂州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指定帐户。
5、受让方须同意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鄂州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在收到其支付的成交价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6、受让方需承诺:自付清本项目全部成交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按现状与转让方办理移交手续,并在办理移交手续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疏浚砂装载、清运离场工作,自行准备相关设备,配备专业人员。转让标的在装载、清运离场等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和安全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与转让方和交易所无关。
7、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资产移交清单上签字即视为资产移交成功,资产移交后的保管由受让方负责。
8、意向受让方需承诺:本项目标的疏浚砂仅在鄂州市内流通,用于鄂州市民生或重点工程建设(意向受让方需提供与鄂州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或民生工程等销售合同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不得通过陆运或水运等形式外运出鄂州市,若违反相关规定,被执法部门查处,市水利和湖泊局、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鄂州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不提供合法来源证明。请意向人认真阅读,谨慎购买。
9、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标的装载、清运所需的各项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0、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受让方须遵守相关安全、环保管理制度,服从转让方统一指挥和调度;转让标的在装载、清运过程中所有安全及环保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如发生安全、环保责任事件,给转让方及场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转让方有权提前终止《产权交易合同》,且不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标的转让价款,并追究受让方违约责任。
11、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受让方在自付清本项目全部成交价款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转让标的全部装载、清运离场工作,逾期所产生的堆放场地租金、看管等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12、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同意本次挂牌转让标的疏浚砂办理交接手续时,充分评估疏浚砂数量、质量等风险,实际数量以水政部门开具电子四联单工程量作为计量依据,品种规格、砂质(粒径等)、含泥量等如与评估报告显示数据如有差异,不影响本次交易的价格和结果。
13、意向受让方需承诺:转让过程中产生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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