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交纳交易保证金100万元(其中:意向受让保证金50万元,清场保证金50万元)到光谷联交所鄂州公司指定帐户,以挂牌截止日l7:00前到账为准,逾期不予受理,不接受第三方代付。
2、本次转让标的是以现状转让,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已充分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现状和瑕疵,并对本次资产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品种规格、砂质、粒径、含泥量、砂堆积密度、保管、移交、市场价格波动等风险)等有充分的认识,不得以砂石质量不满足国家及行业标准、拟用领域期待标准和相关规定及资产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向转让方和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鄂州产权交易有限公司进行追责和索赔。
3、意向受让方须完全认可由鄂州市水利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本次资产转让项目出具的《鄂州市临江乡砂场地形测量项目1:500数字化地形图测绘成果报告》和湖北鄂州盛翔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对本次资产转让项目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鄂盛翔评报字【2024】第008号)中的全部内容,对本次所转让资产的现状、瑕疵不持任何异议。
4、本项目标的江砂可向外销售,转让方负责提供外运证明。
5、本项目标的需按鄂州市水利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定坐标点区域内进行开挖,超边界、超深度、超量开挖视同盗采国家矿产资源,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6、本项目标的开挖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按现状堆砂开挖至高程22.50m或者出现原始地面土层(第一阶段开挖计算方量约4.4万m³,重量约6.12万吨);第二阶段从22.50m标高向下进行开挖,每次开挖后运砂车辆过磅称重,直至砂重量达到0.84万吨。
7、本项目标地因跨度时间较长,受让方在标的江砂外运时需承担与周边村民关系协调责任及承担发生不可预见费用(场地占用费,道路使用费等)。
8、本项目标的实施完成后,需对场地按转让方要求进行平整,经转让方验收后,武汉光谷联交所鄂州公司向受让方退还全部清场保证金(不计利息)。
9、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须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和产权交易服务费至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鄂州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指定帐户。
10、受让方须同意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鄂州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在收到其支付的成交价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11、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资产移交清单上签字即视为资产移交成功,资产移交后的保管由受让方负责。
12、受让方需承诺:意向受让方受让后,其交易保证金中50万元转为清场保证金。受让方自付清本项目全部成交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按现状与转让方办理移交手续,并负责完成江砂装载、清运离场工作。受让方自行准备相关设备,配备专业人员及办理转让标的开挖、装载、清运所需的各项手续,转让标的在开挖、装载、过磅称重、清运离场等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经济、法律责任和安全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并负责,与转让方和交易所无关。
13、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受让方在自付清本项目全部成交价款后40日内完成转让标的全部装载、清运离场工作,逾期所产生的堆放场地租金、看管等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14、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受让方须遵守相关安全、环保管理制度,服从转让方统一指挥和调度;转让标的在装载、清运过程中所有安全及环保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如发生安全、环保责任事件,给转让方及场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转让方有权提前终止《产权交易合同》,且不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标的转让价款,并追究受让方违约责任。
15、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同意本次挂牌转让标的江砂办理交接手续时,品种规格、砂质(粒径等)、含泥量、砂堆积密度等如与测绘成果报告及评估报告显示数据如有差异,不影响本次交易的价格和结果。
16、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同意转让方不开具发票,转让过程中产生相关税、费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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