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资产公开招租要求,出租方提出:
本项目涉及交易双方应支付的产权交易费用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二)意向承租方报名登记时须交纳交易保证金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鄂州公司指定账户,不接受担保或第三方代为支付(报名登记的意向承租方名称即为交纳保证金的主体)。
(三)意向承租方须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项目公告内容及成交结果与出租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
(四)承租方须在《资产租赁合同》签订前将承租方应支付的产权交易费用一次性足额交至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鄂州公司指定账户。
(五)根据资产租赁使用期间管理要求,出租方提出:
1.在下一个缴款周期开始前15日内,承租方须向出租方一次性足额支付下一个缴款周期的租金;若承租方自下一个缴款周期开始计算起,未支付租金达15个日时,出租方可以单方面解除租赁关系。
2.出租方按约定将租赁标的交付承租方后,(1)承租方不得出现与本公告明确的用途不一致的行为,否则,出租方有权立即解除租赁关系,且因此产生的所有法律风险、经济责任及赔偿损失,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且出租方有权追究责任和损失;(2)承租方不得销售校园内禁止物品,且保证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存放危险物品,如有发现,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租赁关系,因此产生的所有法律风险、经济责任及赔偿损失,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3.承租方是资产租赁期间的实际管理人,经营中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4.承租方应注意用电的安全,经常检查,防范事故发生。由于使用和财产保管不当及其他自然灾害原因造成的损失或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包括水、火灾等)均由承租方负责,出租方有权对受到的损失依法追究赔偿。
5.本项目设履约抵押金,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时间向出租方直接缴纳。租赁履约抵押金在《资产租赁合同》期满后,经出租方验收确认资产无损毁等情形且承租方付清全部租金及其他费用后,将租赁履约抵押金无息退还至承租方。否则出租方有权直接从租赁履约抵押金中扣取未交付租金、违约金或赔偿金等(不足部分由承租方另行赔偿)。(无履约抵押金的不考虑此项条款)
(六)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政府相关部门决定要求收回出租资产等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免责,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七)意向承租方应完全认可由本项目《评估报告》中的全部内容并不持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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